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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1.24重大火灾,关于事故调查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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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2: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4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重大火灾,10人死亡。次日,乌鲁木齐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说明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
那么,关于此次重大火灾的事故调查,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现行的规定是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来看一下关于调查机构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第十条: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自治区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公安刑侦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新闻发布会上,说明情况的是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刑侦部门没有出席。但是,根据前述法规规定,此次事故调查必须由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组织进行,公安刑侦部门派员参加。
新闻发布会是初步情况说明,正式事故调查正在进行中。下面咱们看看,为了保证调查结论的真实准确,法律都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首先,事故调查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并有亲笔签名。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
《规定》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规定》第二十条: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规定》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其次,事故调查的特定事项必须有专业部门进行,调查报告必须上报备案。
《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规定》第二十五条:受伤程度较重、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等情形下,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规定》第三十三条: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现为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备案。
再次,调查报告作出后,当事人有权查阅,并申请复核。
《规定》第三十四条: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
《规定》第三十二条: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对省级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现为应急管理机关)申请复核。
另外,针对调查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专门规定了将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第四十四条: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综上可见,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特别是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国家法律法规有着详细具体的各种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消防机构划归为应急管理系统。应急管理部2021年起草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尚未公布施行,其内容与目前施行的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大体相同。
新疆11.24重大火灾事故的正式调查过程,目前正在进行当中。我们期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能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真实准确的调查结论,以告慰逝去的灵魂,回应民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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