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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布,该政策实施对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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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近日印发《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该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高层住宅建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所指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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